天水市民左女士咨询:在疫情期间,一些急需的抗疫物资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获得,请问在此情况下,政府可否采取征用措施,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记着连线崔璐律师解答:民法典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明确增加了“疫情防控”这一情形,其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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