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名买房”为由,可主张解封房产吗?

发布时间:2020-11-15 20:04:39     

  兰州市民陈先生咨询:法院在执行刘某名下一套房产的过程中,刘某的父母却以该房首付款及按揭款均是其负担,只是借用女儿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封该房产,是否有法律依据?

  记者连线阮磊律师解答: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判断。刘某作为该房产的备案登记人、缴纳购房契税人、购买按揭贷款合同方,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刘某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综上,刘某的父母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该房产,没有法律依据。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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