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拒绝追认吗?

发布时间:2020-10-15 11:03:41     

  武威市民朱女士咨询:我公司于去年和张某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委托代理合同,原本今年5月代理就已经到期,但谁知今年9月他仍旧以我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请问,张某在代理权限终止后签订的代理合同对我而言有效吗?

  记者连线崔璐律师解答:《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发达的网络上,还是现实生活中的代理人都必须遵循国家所设定的法律,做一个合法的代理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滥用代理权,最终给他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责任编辑:韩小月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