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经济困难,是否应承担成年子女学费?

发布时间:2020-09-14 14:33:14     

       兰州市民曲先生咨询:我一同事早年离婚,当初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同事依协议承担女儿的学费等教育费用,现在孩子考上大学且年满20岁。目前,由于同事因病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孩子的大学学费。请问,同事是否可以不支付学费?

  记者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这里所指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鉴于曲先生的同事因病没有能力承担孩子的学费,且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在有劳动能力的前提下,可协商由其前夫负担教育费。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