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生效调解书为空文,是否构成拒执罪?

发布时间:2020-08-09 22:51:16     

  酒泉市民吴先生咨询:实践中当事人利用调解作“缓兵之计”,在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签字生效后拖延履行甚至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既不利于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极大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体系。请问,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记者连线崔璐律师解答:生效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曾作出立法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也应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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