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李先生咨询:我与周某合伙经营一台挖掘机,双方就合伙事宜签订了合伙协议。周某在一次驾驶挖掘机作业时发生侧翻,造成其腿部骨折。请问,作为合伙人对此事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记者连线阮磊律师解答:二人属个人合伙关系,合伙人共谋利益,共担风险,不仅表现在合伙事务上,同样包括在合伙事务中出现的合伙成员受伤等情况,由于周某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不慎受伤,李先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应给予受伤合伙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视伤者的伤情、伤者自身的过错、合伙事务的报酬、合伙人数等具体情况酌定。另外,如果发包人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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