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民焦女士咨询:我儿子小鹏系某公司员工,与单位签订了 3 年劳动合同。工作 2 年后,他被另一家公司看中,小鹏于是口头申请辞职,但原公司未当面答复。半个月后,小鹏直接到新公司上班。请问,小鹏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不符合,他应当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记者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双方就应全面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可以任性辞职,毕竟用人单位的利益还是要兼顾的。由于小鹏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没有给用人单位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违反法律规定显然需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新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聘用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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