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便让劳动者走人吗?

发布时间:2020-06-23 10:31:25     

  白银市民胡先生咨询: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3 个月的试用期。谁知在试用期内,公司内部作出了所谓的试用期综合评价,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未给我本人送达该评价,也未出具相应的书面解除通知。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记者连线崔璐律师解答: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是不能太任性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聘及考核条件,在劳动者入职前明确被告知这种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方可以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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