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 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君
主 持 人: 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例屡见 不鲜。何谓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定罪量刑?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 这些问题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瑜、王某曾就职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且二人皆为5G方面的家。任职期间,两被告接受某研究所5G有源天线原型机的技术外包项目,并找到中兴公司原有源天线A8808项目多名成员进行技术开发,研发完成后交付了一台5G有源天线原型机及相关技术文档,并收取项目经费人民币235万元。
经鉴定,王某交付和发送的技术文档,与中兴公司的文档具有同一性,中兴公司的前述文档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该文档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30万元。2019年6月,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瑜、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南山法院提起公诉。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构成对中兴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且认定中兴公司
因两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受的损失为430万元。遂判决被告人黄某瑜、王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两被告均认罪认罚,现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请简要谈谈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吴 君:这里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就上述案例而言,涉案文档内容系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在为某研究所研发5G项目的过程中使前述商业秘密实际脱离中兴公司控制,构成对中兴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
主持人:法律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
吴 君: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也就是说,“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主持人: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吴 君:《刑法》第219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有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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