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民郑女士来电咨询: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三个月完工,但施工半年后仍有多处未完成,且存在质量问题。现装修公司以“材料供应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因装修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业主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装修公司严重超期未完成工程,已构成根本违约。郑先生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评估或向住建部门投诉并要求调解。若调解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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