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民陈先生来电咨询:我将自家宅基地房屋卖给同村李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现李某要求我配合办理产权转移,我能否以“宅基地禁止买卖”为由反悔?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转让,但同村村民之间的买卖在符合规划、经村委会同意等条件下有效。若李某具备本村户籍且房屋已实际交付,您需配合办理过户;若合同因程序瑕疵无效,双方可协商折价补偿或由过错方赔偿损失。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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