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致工伤,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04 17:23:16     来源:甘肃法治报

张掖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甲公司承接了某工程,并与乙公司签订了《钢筋加工钢结构大棚、砂石料钢结构大棚材料加工、安装合同》。随后,乙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了田某,田某又进一步转包给了李某。我在李某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受了伤。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找谁索赔?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在本案中,钢结构大棚加工、安装工程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乙公司在工程中具备钢结构加工安装的资质,但田某却将工程分包给了李某,而田某和李某均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作为用工单位的乙公司应当对刘先生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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