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周先生来电咨询:我驾驶摩托车因操作不当撞倒唐某,造成唐某头部受伤。经交警认定,我负全责,但当时唐某怕耽误工作坚持不去医院。一周后,唐某头晕、恶心被医院鉴定为脑震荡。请问,唐某是否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唐某因怕耽误工作坚持不去医院,延误了诊断治疗时机,对于治疗的效果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应自行承担因延误治疗造成的扩大部分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责任编辑:李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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