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民杨女士来电咨询:我婆婆去世前分5次给我50万元,声明给我肚子里的孩子。现孩子出生后,孩子小叔有异议,诉至法院让我们归还50万元。请问,我们是否应该归还该财产?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
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即使在孕育中,胎儿也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继承人和受赠人,不因胎儿的身份受到影响。胎儿因其尚未出生,其父母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继承或接受赠与,故杨女士不应归还该财产。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