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在我和女朋友刘某恋爱一周年纪念日当天,我送给她定制全钻手环与“1314”红包礼盒。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分手,请问,我能否要求刘某返还手环和红包?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1314”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