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民杨女士来电咨询:我婆婆去世前先后立了两份遗嘱,其中第一份遗嘱声明其名下房产归大儿子小甲所有,第二份遗嘱声明其名下房产归孙子小乙所有,现发生争议。请问,我们应遵从哪份遗嘱?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杨女士婆婆所立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故应遵从第二份遗嘱,房产归孙子小乙。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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