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我在吃完饭回家的路上由于井盖侧翻掉入井中受伤。窨井为某公司所有,请问该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窨井所有人、管理人应定期检查设施状况,及时更换井盖或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本案中,某公司若不能证明尽到管理窨井的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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