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线】更换监护人后,新监护人可否向原监护人请求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4-04-09 11:31:54     来源:甘肃法治报

临夏州市民周女士来电咨询:我邻居家的小孩,因为一些原因父母被撤销了监护资格,并且法院指定了新的监护人。请问,父母不再直接抚养子女时,新监护人是否有权向原监护人请求其支付抚养费?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来源于双方生物学亲子血缘关系,父母失去监护人资格后仅仅是不再直接抚养其子女,但是其抚养义务并不能被免除。如果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起诉到法院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如果现任监护人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先行垫付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其有权向该父母追偿已经垫付的抚养费。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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