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市民谢先生来电咨询:前几天,我下班时乘坐工友王某的车回家并支付了相应费用。行驶过程中,不小心与旁边车辆相撞后又撞上道路中间的护栏,导致我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请求王某赔偿吗?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非营运性和非法律约束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在搭乘过程中向谢先生收取了费用,属于有偿搭载,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谢先生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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