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民魏先生来电咨询:一建筑公司在我家相邻地块上建造楼房。随着楼房越建越高,我家屋内见到阳光的时间越来越少了,同时还影响了通风和日照。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维权?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是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利人利用土地实现土地效益的形式,但通风、采光和日照,也是大家需要共同分享的资源。本案中建筑公司的行为对魏先生房屋的采光、日照等产生了影响,且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魏先生可依法向建筑公司请求赔偿。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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