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我有一块宅基地,与城镇居民王某签订合同,由王某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后遇拆迁,王某要求我向他支付安置费。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不合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我国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刘先生和王某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仍归村民刘先生。根据“房地不分离”原则,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一个主体所有,故刘先生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王某仅是房屋出资者,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获得拆迁补偿利益。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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