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民王女士来电咨询:结婚前我丈夫购置并登记在他名下一处房产,婚后一直由我们双方共同还贷。现在离婚我要求我丈夫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给我。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原则的规定,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责任编辑:李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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