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线】遗弃宠物咬伤人,主人是否应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4-02-25 10:07:16     来源:甘肃法治报

  陇南市民王女士来电咨询:之前我养了一只宠物狗,后因狗太调皮,我一气之下将狗赶走了。狗在外面流浪时意外咬伤了郑女士并由郑女士暂时看管。后来,郑女士看到了我的寻狗启事,向我索要赔偿。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担责吗?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女士应承担狗伤人的责任。另外郑女士还可以主张向王女士收取帮其看管宠物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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