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民邓先生来电咨询:前几天,我通过手机银行向朋友程某转账时,误转到了同名同姓程某的名下,发现后程某拒不退还。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邓先生因手机银行转账操作失误转账给程某,程某因此非基于法律根据取得邓先生转账的行为系不当得利,故程某没有理由拒不退还案涉款项。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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