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民鲁先生来电咨询:我们社区有一位刘大爷住在三楼,为了锻炼身体走楼梯,不乘坐电梯,故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电梯费。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业主不能以不使用共有部分为由拒缴应承担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电梯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不能以放弃使用权利为由拒绝支付该共有部分正常使用所应缴纳的费用。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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