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民金先生来电咨询:前些天我和单位同事小曹在走廊上闹着玩,结果小曹因失去重心摔倒而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请问,小曹的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案中,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也并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属于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故小曹的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