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民周先生来电咨询:公司因产能需求调整,通知同事卢某到该公司另一栋厂房的新产线工作。经公司多次劝导,卢某半月后仍未到新产线工作。公司便以卢某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请问,此时卢某主张赔偿金公司应该支付吗?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具有用工管理权,其正当行使该权利的,依法应受保护。评判用人单位是否正当行使用工管理权,应考察其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否基于生产经营或客观情况需要,有无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等。该公司对卢某进行的调整,系基于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且调整前后,卢某的工作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均未有明显变化,并未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属于合理的调整,卢某应予服从。该公司基于卢某经多次劝导仍不服从安排的情形,依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卢某主张的赔偿金不予支付。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