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民叶女士来电咨询:快递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我正在上课,就让快递员帮我放在自助驿站了,但是我第二天去取的时候发现快递丢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交付是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是收件人让快递员把快递放到小区的货架上的,快递员按照收件人的要求送到后,及时通知收件人来取件了,就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东西丢了,快递员并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当由收件人承担货物丢失的风险。但建议快递员在给收件人通话或者投放快递的时候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将快递送至指定地点后,拍照并发送到平台锁定事实和证据,毕竟,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障。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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