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民毛先生来电咨询:我通过熟人介绍让闫某到我家做泥瓦工,闫某因砌墙需要用自带的抛光机切割木头制作凳子,结果受伤,要求我赔偿损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承担责任吗?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毛先生与闫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闫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闫某切割木头制作凳子也并非其工作范围,且使用工具不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同时,砌墙工作本身具有一定危险系数,需要必要辅助条件,毛先生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将家庭装修中的砌墙工作交由个人完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毛先生应该合理承担闫某所受损失的一部分,其余的损失由闫某自理。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