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民吴女士来电咨询:前几天,我带4岁的侄女到某浴室洗澡,经营者蒋某在抽热水过程中,忘记将二楼的阀门关紧,导致水管爆裂后热水将我侄女烫伤。现在浴室经营者拒绝赔偿损失。请问,这种情况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经营者的场所内消费时,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在合理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伤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洗澡过程中,因蒋某的操作不当让热水泄漏导致吴女士侄女烫伤,故蒋某应对其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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