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民杨先生来电咨询:我7岁的女儿读一年级,在体育课上被同操场练习足球的六年级学生王某踢出的球绊倒,导致受伤。学校和王某家长互相推诿。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请求学校承担责任吗?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本案中,学校同时安排六年级和一年级学生在同一场地上体育课,对潜在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但并未采取充足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参加校方组织的体育课,未违反活动规则,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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