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线】路遇“碰瓷”,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11-20 10:40:20     来源:甘肃法治报

天水市民冯先生来电咨询:我在休假期间驾车出行,突然孙某从路边冲出,径直撞向车头,倒地不起,叫嚷着索要5000元赔偿,争吵不休后我选择了报警。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孙某明知正在行驶的汽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仍实施碰撞行为,证明其主观上存在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碰瓷”分子经常不择手段制造事端,遇到可疑情况时,我们要保护现场、留好证据,及时报警处理,切莫选择“私了”,否则很容易会陷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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