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线】企业搬迁,员工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时间:2023-11-20 10:38:59     来源:甘肃法治报

白银市民陈女士来电咨询:我在一个模具公司上班,公司厂房租赁期满后要搬到另一个地方。搬离后公司将对员工提供住宿、交通补贴等便利措施。但仍有员工对增加了上下班时间表示不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搬迁是否属于该条款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需考量用人单位搬迁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搬迁距离不远,用人单位亦提供住宿、班车等相关保障措施,没有对劳动者上下班造成重大影响,则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模具公司已经承诺,搬迁后会向员工提供宿舍、交通补贴、班车等保障措施,该搬迁行为并不会对陈女士上下班造成重大影响,故员工没有理由要求经济补偿金。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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