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民章女士来电咨询:我在超市买了6瓶酒,货架上标价为90元一瓶,结账后却发现收取的价格为95元一瓶。请问,发生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相关规定,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故章女士可以找超市方先行解决,超市方应该承认存在工作失误,同意退还差价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如果超市方拒绝,章女士可以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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