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民吴女士来电咨询:我和丈夫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我抚养,我丈夫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但是,上周他以离职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请问,这种做法会得到支持吗?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这笔钱是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的重要保障,降低的话会直接影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态,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宜降低。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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