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民魏先生来电咨询:暑假期间,我妻子瞒着我给孩子报了近2万元的课外培训班。但是我认为培训合同未经我同意,应认定为无效。请问,这样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吗?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包括一家人衣食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在第三人无法确定一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时,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教育服务合同未经魏先生同意,但是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都产生效力。因此,魏先生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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