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民江先生来电咨询:我早上驾车办事,不慎剐蹭了一辆停靠在路边的私家车。因为赶时间,我就写了一张道歉纸条,留下了身上仅有的100元现金,但是没有留电话号码。后来我接到交警部门的电话,说我涉嫌肇事逃逸。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肇事逃逸?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从法律上看,本案肇事者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如果是驾驶人撞上他人车辆,车损轻微,但一时联系不上受损方,自己又有急事要离开,可拍下现场及车损照片,记下对方车牌,留下联系方式。事情办完后在当天报警,说明事故地点、时间等,这样一般不算逃逸。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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