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民李女士来电咨询:我应聘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了“三年内保证不结婚、不生育”,但是入职半年,我就怀孕了。现在公司要以之前签订的协议辞退我。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首先,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条款违反《民法典》有关规定,《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因此李女士承诺不婚不育属于无效条款。其次,公司也不可以以不婚不育条款辞退李女士。因为公司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中的该条款内容违法而无效,故不能以此为依据而辞退李女士,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人社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提出,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并规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招聘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是否婚育来决定是否聘用,本案中尽管李女士主动承诺,且违反承诺,但用人单位依然不得随意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李晓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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