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民许女士来电咨询:我吃完饭后将背包遗忘在饭店内,觉察后打电话联系店方暂存。但过了两个月我去饭店取背包时发现已经被扔掉了。请问,这种情况饭店该不该担责?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许女士的背包是遗忘在饭店里的,该背包属于遗失物,饭店无权清理许女士的背包,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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