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民苏女士来电咨询:游泳时贵重物品不能随身携带,但是放在储物柜内时,游泳馆却声明,丢了他们不负责任。请问,游泳馆的这种声明是有效的吗?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这种声明是无效的。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常常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通常情况下,自己的确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但在游泳馆中,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预见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会将手机等贵重电子产品放入储物柜,因为这类物品不适合在游泳时随身携带或使用。所以,游泳馆应当为此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游泳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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