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民柳女士来电咨询:我们小区有人把垃圾扔到电梯里,引起住户不满,并向物业投诉。因无人承认,物业调取部分公共视频(看不到脸)后发到小区群里。请问,物业侵犯了业主的权利吗?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通常情况下,关于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要看是否通过杜撰、侮辱、诽谤或者歪曲事实等方式,使得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的损害后果。但是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杜撰,也没有诽谤和歪曲、捏造事实,因此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关于是否侵犯肖像权,物业公司公布的公共视频看不到住户的脸,也不足以构成对住户肖像权的侵犯。同时,物业公司公开的是住户在电梯,即公共场所的不良行为,一般也不认为侵犯了住户的隐私。(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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