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吴先生来电咨询:交房后我认为房屋与开发商的样板间存在差异,开发商虚假宣传欺骗我购买房屋,故未进行验收收房。所以我认为物业费应由开发商交纳,不应由我交纳。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物业公司与吴先生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物业公司已经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其有权收取物业费。吴先生主张开发商交付的涉案房屋不合格、未完成房屋验收交接等问题,均属吴先生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如果吴先生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其可另行向房地产公司主张,不能成为其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理由。故业主以房屋开发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见习记者李晓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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