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线】何种情形下物业服务人应提出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3-20 14:46:23     来源:甘肃法制报

陇南市民方女士来电咨询: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启用专项维修基金对住宅防水工程、外墙渗透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导致我居住的房屋漏水,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请问,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物业服务人申请启动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一定条件和程序。方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渗水原因及渗水问题已经达到需要启用公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程度,也没有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方女士据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请求不成立。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见习记者 李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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