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线
老板“跑路”,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庆阳市民杨先生来电咨询:几个月前,我跟着一个老板到建筑工地上打工,干了4个月的活,老板把钱拿上就跑了,我没拿上一分钱,我该怎么办?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故杨先生可以向该建筑工程的发包方主张工资。
自然人借贷未约定利息,起诉时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临夏市民马女士来电咨询:一年前一个朋友向我借了5万块钱,也给我打了欠条,可只写了还款日期,却没有写利息。起诉时我是否可以向她主张利息?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酒泉市民吕先生来电咨询:几个月前,我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同车上搭顺风车的两个朋友也受了伤,现在两位朋友就赔偿问题将我起诉到了法院。请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针对这种搭便车情况,吕先生搭载朋友是基于善意施惠的无偿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吕先生对交通事故承担全责,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行为尚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吕先生应当赔偿但是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瑞军 见习记者 李晓云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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