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载他人,能否构成“好意同乘”?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 昊
本期主题:日常交往中,无偿搭乘亲朋好友的车辆一起外出,单位同事因车辆限号相互间顺路载一段……对于有车一族而言,“搭顺风车”原本是一件平常的事,但一旦在搭乘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损, 往往会引发意想不到的纠纷,诸如好意搭载他人能否构成“好意同乘”?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的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载同事黄某一同下班,然而在途经一路口时,放行绿灯开始闪烁,张某在交通信号灯转为红灯后仍继续前行,与通过路口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黄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双方车辆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小轿车车主施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后,重伤的黄某起诉了施某及其保险公司、张某的亲属,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70万余元。张某亲属辩称,张某当天是特意绕路送黄某下班回家,该行为系义务帮工关系,黄某在接受帮工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搭载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好意同乘”,遂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酌情减轻张某40%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轿车司机施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黄某损失合计46万余 元 ,张某的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黄某损失合计16万余元。
律师说法
主持人:《民法典》对“好意同乘”责任规则有何具体规定?“搭顺风车”是否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好意同乘”?
阮 磊:“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搭顺风车”就其本质而言属法律上所说的“好意同乘”,其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
在《民法典》实施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则,实践中对“好意同乘”的裁判规则也不尽统一。《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好意同乘”责任规则,其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由此可见,好意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因此即便要减轻相应赔偿责任,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好意人而言,必须将遵守交通规则这一大前提放在首位;而搭乘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莫让他人好意变悲剧。
上述典型案例中,张某、黄某二人系同事关系,张某在下班途中顺带搭载同事黄某下班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劳务性,应认定为好意施惠行为。黄某虽然是无偿搭乘张某的车辆,但也并不意味着其完全自甘风险,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应当对搭乘人黄某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酌情减轻张某40%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张某的驾驶行为虽有过错,但并非故意,不宜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且黄某明知其不能搭乘电动自行车,而为自己方便考虑仍然搭乘张某的车辆,亦具有过错。
主持人:在司法实践中,“好意同乘”责任规则应具备哪些特点?
阮 磊: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好意同乘”责任规则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其一是无偿性。这就排除了以有偿或营利为目的营运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但需特别说明的是,非营运机动车包括“处于非营运状态的营运机动车”,如出租汽车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营运时间,免费搭乘邻居、朋友的情形。
其二是合意性。即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好意人所同意的,包括好意人主动邀请和同乘人提出后好意人允许,这即意味着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构成“好意同乘”的法律关系。
其三是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但也可能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飙车、醉酒等情形下,就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否则对同乘人是不公平的。
主持人:在“好意同乘”责任规则下,可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请简要介绍这一规则背后的立法本意。
阮 磊:《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新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义。
“好意同乘”系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倡导绿色出行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还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新风尚。
而法律实施的题中应有之义就包括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见义勇为和好意施惠等行为的新增亮点条款,均体现出国家在法律框架内对公民行为的道德引领,彰显出我国以法治保障和推动德治,促进德治与法治深度融合的积极努力。在这一大背景下,通过司法的公正裁决,帮助人们在培养善念、表达善意的同时,采用正确适当的方式实施善行,更加体现出深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要求。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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