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本期主题:明知他人喝了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对方驾驶导致发生 事故,结果双双获刑。近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宗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本期举案说法就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涉 酒情形下哪些行为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等话题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2021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刘某波等人在汉川市马口镇一餐馆饮酒后,刘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刘某波驾驶,当日17时许,刘某波驾车行驶至湾潭乡湾潭村十字路口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会车时发生口角,后刘某波驾车回到湾潭乡沿河村刘某家中,李某报警,公安民警将刘某波抓获。经检测,刘某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刘某波饮酒后, 仍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给被告人刘某波醉酒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波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具体坦白、认 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 月,缓刑3 个月,并处罚金 4000 元;判决被告人刘某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
律师说法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主要存在哪些行为?
阮 磊: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行驶,《刑法》专门规定有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主要存在四种行为:飙车、醉驾、严重超载或超速、运输危险化学品。
飙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醉驾。醉驾即饮酒后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的程度后,依旧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驾酒精含量要求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严重超载或超速。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即超载比例达到10%的,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即超速比例达到50%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因为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主持人:部分驾驶人员简单地认为醉驾、危险驾驶仅仅和开车人有关,却忽视了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这一法律规定。请问,对此如何才能走出认识误区以免以身试法?
阮 磊: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作为故意犯罪,也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由此可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必须对驾驶员或借车人将会醉酒驾车的行为是“明知”的,而不能以偏概全地认定单纯的劝酒或共饮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对醉酒者负有监督(支配)义务的劝酒者,明知驾车人是醉酒驾驶而不加劝阻,以致发生危险驾驶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不作为犯。因此,一定要走出“没有饮酒或者饮酒未开车,就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认识误区,清醒地意识到即便没有饮酒或者饮酒未开车,一旦行为不当,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主持人:近年来,因为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悲剧层出不穷,请问哪些因饮酒引发的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阮 磊: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让喝了酒的人开车。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以下这些因饮酒引发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教唆型”共犯,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胁迫型”共犯,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帮助型”共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合驾型”共犯,二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行为。
上述典型案例中,刘某虽没有开车,但他在明知刘某波已经醉酒的情形下,仍无视法律规定,让其驾驶自己的车,因此两人均难逃法律的制裁。
主持人:随着春节临近,走亲访友、聚餐饮酒活动增多,酒驾醉驾、危险驾驶也进入易发多发期,作为守法公民如何做才能远离危险驾驶,安全出行?
阮 磊:“酒后拒驾”如今已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但现实中仍有一些人因为对酒驾醉驾以及危险驾驶行为存在误区,以致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并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酒驾醉驾的行为时刻威胁着驾驶员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次侥幸的“胜利”比十次“失败”更可怕。在此告诫广大读者:无论是劝酒、唆使他人酒后开车,还是将自己所有车辆借给明知已经喝酒的朋友,都有可能让自己变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饮酒有度,酒后不开车,也不劝他人开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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