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婚姻纠纷案谈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1-07-18 21:45:51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本期主题:夫妻之间的忠实,既包括夫妻之间的专一性生活、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 损害配偶的利益的义务。“忠实义务”作为夫妻的法定义务,一方面要靠人们的自觉性和良好的道德水平约束,另一方面还要依靠法律加以规范。违反忠实义务往往会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随着法律对个体 尊严和利益保护的不断加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成为无过错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期举案说法将就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适 用范畴、民法典的重大突破和积极意义等问题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陆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争 吵致感情破裂。之后,陆某隐瞒其婚内出轨的情况,与刘某协议离婚。刘某在 不知情的情况下,于 2020 年 4 月与陆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 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以刘某无过错为由,陆某需支付其经济帮助款 7 万元,该款已实际履行。 离婚后不久,刘某意外得知陆某在离婚后短时间内与他人结婚,且生育 一子,由怀孕生子所需时间周期推算,陆某显然是在婚内出轨了。经查实,陆 某于 2019 年 2 月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开始同居,并于 2020 年 2 月致他人怀 孕。刘某认为陆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愤而将其诉至福建省武平县 人民法院,要求陆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诚 义务。陆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的行为违反了 该义务,给刘某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依法应予赔偿,遂依照民法典第一 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陆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 慰金 1 万元的判决。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典型案例,请简要分析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内有重婚、出轨等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阮 磊:夫妻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上述案例中,陆某在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且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的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刘某的个人感情,亦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刘某作为无过错方,即便已经离婚,也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据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上述行为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配偶权的保护。这种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还体现为离婚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上对无过错方进行倾斜,如无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较少财产的,则侵权方另有赔偿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也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主持人:除自然人外,法人单位和社团组织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阮 磊: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对原有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新司法解释的修订体现了对自然人个体权益的全面保护,也反映出我国法治不断进步及国民个体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加强对自然人精神层面权利的立法不仅有利于保障个体尊严,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传承我国优秀的传统道德价值观念。

需要明确的是,仅有自然人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人单位和社团组织是无权主张这一权利的。

主持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主要包括哪些?

阮 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而言,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诸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在内的身份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行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行为,其近亲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损毁,物品的所有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然,类似上述典型案例关于婚姻关系中受到的侵害,导致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的,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主持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实施的民法典较旧法而言产生了哪些变化,具有什么样的积极意义?

阮 磊: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来说,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之前传统理论的重大突破。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适用违约责任,而仅存在于侵权纠纷领域。但这也导致大量的违约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严重精神损害的,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相对而言不合情理、显失公平。但是民法典对于因合同违约而受到侵害的主体新增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实现了创新性突破,这也意味着,一旦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者就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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