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06 21:57:51     

武威市民张女士咨询:一部分运动俱乐部开发航空基地用于个人飞行、体育表演等,丰富大家的生活,但民用航空器在起飞、飞行或者着陆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事故也偶有发生。请问,民用航空器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亡,应承担什么责任?

记者连线崔璐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民用航空器具有高度危险性,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因其造成损害所引发的侵权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自己无过错或其他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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