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民法典这样为无过错方“撑腰”

发布时间:2021-05-24 16:32:06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本期主题:忠诚是婚姻长久幸福的前提和保障,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 一方婚后太“任性”的情况,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的案例也并不罕见,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婚姻难以维系。此种情况下,无过 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可否主 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期举案说法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就以上问题进行探 讨。

典型案例: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二审宣判首起适用民法典对有过 错方少分财产的离婚案件。案件当事人于2004 年登记结婚,2006 年生有一 子,婚后两人相处一般。男方在外地工作期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他人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生育一女,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 月,女方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在是否离婚、子女的抚养权等方 面均意见一致,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产生争议。由于夫妻共有房屋被法院 依法拍卖,清偿债务后尚有余额50.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分该款项,男 方一次性给付女方赔偿金5万元。女方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男方净身出户。 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 生育子女,因犯重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婚姻 关系破裂的过错方,依法酌定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对夫妻共同 财产50.8万元,作出“女方分得35万元、男方分得15.8万元”的判决。


律师说法

主持人:上述案例男方的重婚行为发生在2020年之前,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请问该案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


阮   磊:上述案例虽然男方的重婚行为发生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以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其适用法律准确,理由充分,既有利于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切身利益,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主持人:离婚时一方有过错行为,另一方可否就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多分?

阮   磊: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明确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有“出轨”“重婚”等对婚姻不忠的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完全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多分,这也体现了婚姻中向弱势一方、无过错方、为家庭付出多的一方倾斜。至于具体能多分多少,取决于“过错一方的过错程度”是“一般过错”还是“重大过错”。


主持人:因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阮   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出现了以上情况的,另一方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并实现这一目的。

上述案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主要是因为男方在婚内与其他女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有子女,完全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初衷,可以说是婚姻当事人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将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一方面不仅有利于保障离婚损害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增加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违法成本,也能有效减少这类违反法律、违背道德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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