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可撤销!

发布时间:2021-04-25 21:49:15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本期主题:一方婚前身患重大疾病却并未告知对方,是否可以结婚? 另一方婚后知晓真实情况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错方又该承担 怎样的民事责任?本期举案说法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就以上问题进 行解析。 

典型案例:2020年,陈某经介绍认识了女友郭某,交往几个月后二人 于当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丈夫陈某发现妻子郭某有严重的抑郁症,但 郭某未在婚前如实告知,陈某对此无法接受,特诉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关系。 郭某患有严重抑郁症,系精神类疾病,治愈难度大,且会在较长一段 时间内影响患者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 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但在结婚登记前,郭某故意隐瞒疾病,陈某有权诉请 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法院依照《民法典》之规定,判决撤销了陈某 与郭某的婚姻关系。

主持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案例并不鲜见,请简要谈谈进入《民法典》时代后,法律对于实施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发生了哪些变化?

阮 磊:婚姻需要忠诚,为了结婚隐瞒重大疾病,其实是极其自私甚至是欺诈的表现,不仅会对另一方的身体、心理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会导致子女终生伴随着痛苦成长。因此,这种行为历来都不会被法律视若无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但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婚姻法》仅规定胁迫结婚的情形可以撤销,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则属于婚姻无效的事由,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众所周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现代医疗的发展,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已经逐渐缩小,许多疾病都能够通过有效的手段治愈,何况当下的婚姻也不完全和能否生育产生必然联系。因此,法律不再强制约束患有重大疾病之人的婚姻自由,与时俱进的《民法典》就适时删除了关于患有特定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将一方结婚时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调整为可撤销婚姻的范畴,赋予无过错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这意味着法律给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可自行决定是否撤销婚姻,体现了对病人的尊重,充分尊重了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立法进步的直接体现。

主持人:婚姻一方在知道另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实情后,其在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时间上有没有限制?

阮 磊: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民法典》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想什么时候撤销就能撤销的,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清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规定除斥期间的目的就在于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已经存在的秩序。

上述案例中,被告郭某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原告陈某其真实的身体状况,陈某在知晓撤销事由后,应当在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否则,陈某的撤销权便会丧失,最终只能通过离婚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主持人:一旦婚姻被撤销,一方再次登记结婚属于再婚吗?

阮 磊:需要说明的是,撤销婚姻不等于离婚,并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一旦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视为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说通俗一点就是,被撤销的婚姻从法律上来说就是视为没有结过婚,也就是说婚姻被撤销后,再次登记结婚的是不属于再婚的情形,这些和离婚都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上述案例的原、被告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就已登记结婚,但双方的婚姻状态却一直持续至《民法典》颁布之后,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也宣告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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